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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安中小学入学细则

发布日期:2015-08-11 3294次

(一)公办学校招生

1.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地块(居委)对口的方法,划定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范围。如对口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容纳数可由电脑派位等方法统筹安排。   

静安户籍其余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内各学校的招生情况,采取就近入学的办法在静安范围内统一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2.公办初中学校招生采用和相对就近小学对口或部分电脑派位的方法,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4.根据沪府发〔201174号文件精神,静安曹家渡街道、南京西路街道2013年起试行上海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上海户籍、符合相关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

5. 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居住证件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凡需在静安接受义务教育的非上海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持1年及以上有效的静安居住证件、务工证明,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申请就读。

区教育局和学校将对非上海户籍适龄儿童和少年的申请材料予以验证和审核。验证和审核通过的,区教育局将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实际居住地和学校学额情况在区县范围内统筹安排;验证信息有误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接受入学。

对持有居住证件人员随迁子女等非上海户籍学生,在静安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事宜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6.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静安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3430日。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招生,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由区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2013年,静安民办初中、小学继续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办法。5月初民办学校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报名。

3.民办学校要继续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

转载自静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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