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转户申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
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
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用人单位
核实并备齐材料
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 “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即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即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即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凭奖励或高级职称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凭申请人在本市投资提出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
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正式受理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
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
核实并备齐材料
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
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
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迁入户口流程
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家长最关心:子女随迁落户
只有以下两种子女可随迁落户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
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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