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新政实施变化点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12月1日正式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上海市居住证事关大家落户、入学、异地中高考等重要资格申请,千万不能忽视!那么新政实施,与现有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呢?总体可以概括:新政执行的“6大变化”:1个明确、2个简化、3个增加。
一、什么是“1个明确”?
明确了居住登记有效期1年
新政策中明确要求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有效期1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l 2013年政策: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l 2018年政策: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携带本人《居住证》。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什么是“2个简化”?
1、简化了申领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新政中直接删除了:《寄宿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明材料
简化后,来沪人员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就可以办理办理居住登记:
l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l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l 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特别提醒:
虽然新政中删除了《寄宿证明》材料的提交,但若居住在近亲属自购住房中,除了需提供近亲属自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2、简化了申报居住登记的相关事项,缩短了证件办理的总时限
新政缩短了证件办理的总时限,由原来的22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减少了受理机构,省去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步骤。
l 2013年政策材料移送过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 公安部门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l 2018年政策材料移送过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办材料移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后台比对完成核定 ⇒ 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申领条件之一的,公安制证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三、什么是“3个增加”?
1、增加了“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的规定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不过若因个人原因重新申领或者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收取证件工本费,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2、增加了便民服务措施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的,可以由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
3、增加了不予办理居住登记的相关规定
新政第八条明确规定,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
租房特别提醒:
l 所租住房屋是否是违章搭建。因为针对违章搭建,房屋管理部门是无法进行正常备案的。
l 所租住房屋是否有人为隔断房间的问题。比如两室一厅的房间,只能以两室为基础办理两个居住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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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原文:《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令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