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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上海中小学入学细则

发布日期:2015-08-06 576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现就2004年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

(一)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以招收就近免试入学的新生为主。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新生招生人数和招收就近免试入学新生人数;制定和完善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原则上在本区县范围内招收新生。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区县的实际,确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的招生区域,满足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需要。公立转制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法选拔录取学生。学生报名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生;学生报名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原则上应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三)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公立转制学校)通过挖潜、扩招等办法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方式,委托当地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责任,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以及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须纳入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之内,并在本区县内向社会公布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所招收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收费,并由学校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同类学生平均经常性经费拨款标准给予补贴。学生在校享受同等待遇。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在沪借读接受义务教育时,须向学生家长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验班、特长班的审批和招生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通过组织书面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

二、规范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一)民办学校要确保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二类标准)的民办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控制其招生人数和办学规模。

(二)民办学校应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含学生宿舍标准)和师资等办学条件,以及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及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建立学校诚信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行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招生告知制度和招生政策社会公示制度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公立转制学校、下同)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公立转制学校招生办法,以及各公办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新生招收人数招收就近免试入学新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等招生政策和信息,以及经批准招收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应在本区县范围内书面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区县民办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含学生宿舍标准)、师资等办学条件和经核准的招生计划,及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须书面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供社会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具体要求和日程安排

(一)招生计划的编制

1、初中学校的班级学额数应控制在40人及以内。

2、小学应积极推广小班化教育试点,合理确定班额数,根据地区义务教育实际,逐步将班额控制在30人及以内。

(二)跨区县就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原就读学校参加小学升级考试。

转载自上海教育(上海教育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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