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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陀中小学入学细则

发布日期:2015-08-14 3200次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免试就近招收学生(招生范围和计划附后)。非普陀户籍的学生,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生源相对宽裕的学校就读。

2、公办初中实行小学对口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对口方案和计划另附)。回普陀户籍所在地的学生,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招生计划相对宽裕的初中学校就读。

3、本辖区内凡符合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规定条件的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及其他非上海户籍学生,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向居住地所属的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

4、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二)民办学校

1、民办学校须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并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2、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时间为20095910日,不得擅自提前招生。

3、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0951617日,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09530日、31日。

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初中学校于2009531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20096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转载自普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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